194、无题--天朝婚姻(之后短期内应该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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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漢末考據内容,追劇情勿訂) 寫關羽這段卡文卡的太痛苦了,幾次都想割了算球。

     不過臨門一腳去放棄,總有些不甘心,隻能這般瞎搞着。

     明天會是關羽和王政單挑的場面(好久沒寫單挑了,還有點小激動) 與關羽之戰之後,接下來按照之前的經驗,應該會進入一段平順的寫作時間了。

     天朝古時婚姻制度 中國古史,浩浩五千餘年,本文試從縱向的曆史發展中整理婦女再婚現象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過程。

    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曆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

    通過曆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結尾,筆者嘗試着提出了對于這個問題的一些粗淺的結論和思考。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在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

    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

    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地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後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後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

    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隻能有一個。

    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隻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

    《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

    ”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

    中國曆史上最後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後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後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後追封的。

    但隻有元配皇後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後或者本無皇後名分而追封的隻能死後先葬别處,待皇帝入殡後,再行遷葬。

     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

    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在此時還未廣泛地流行。

    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後的社會生産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淨盡,同時,社會生産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争鳴的局面。

    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隻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麼普遍性的約束力。

    同時,這幾百年間戰争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産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

    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霜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

    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

    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

    《詩。

    邶風。

    新台》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

    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五],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

    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

    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

    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二、秦漢時代–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

    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奸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

    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

    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秦始皇“會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貞”千百年來被看作是限制有子霜婦再嫁的規範,經現代一些學者考證,認為并非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評價。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

    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标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

    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

    班昭《女戒》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适之文。

    ”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贻害深遠。

    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霜婦,漢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

    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

    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确地限制婦女再嫁。

    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

    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

    東漢末年的着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并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

    這樣的身世并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于傳奇的經曆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範晔收入了《後漢書。

    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古詩《孔雀東南飛》叙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衆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規範的因襲前朝和社會輿論的由寬漸嚴 三國時代,由于連年戰亂,人口銳減。

    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

    當時遇有兇荒戰亂之年,“六禮”可以不備,隻要見過舅姑,拜堂成親,就算履行了儀式。

    對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

    《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後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于曹丕,後來失寵,據說是與曹植有染,後人還從中附會出了着名的洛神傳說。

     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内又有所擡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诏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别,對于霜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态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東晉十六國以及随後的南北朝對立,是中國曆史上一段生靈塗炭、民不聊生的動亂時代。

    多年的戰亂使社會生産倒退、人口銳減,尤其是北方,不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在長達二百年的時間内,文化亦停滞不前。

    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統治王朝由于時間短暫,忙于應付内亂和戰争,無暇創制,因此對漢晉制度改變不大。

     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于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

    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

    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于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

    《梁書。

    顧憲之傳》:“有貞婦……少霜居,無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

    ”這樣的例子在梁、陳兩代漸多,潛移默化地改變着社會風氣和輿論導向。

     同樣,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于耳。

    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诏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闾。

    ”這也是效彷曆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盛世之下對婦女的束縛再次放松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當時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思想文化觀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

    同時,由于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據《新唐書。

    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

    着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

    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

    《舊唐書。

    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範。

    ’”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霜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

    衆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後。

    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

    這些在後人看來屬于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

     關于唐代婦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頗多論述,筆者這裡隻強調兩點: 1.唐代喪偶婦女的再婚,并不是毫無限制。

    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老規定,繼續得到貫徹。

    《唐律疏議。

    戶婚》“居父母夫喪嫁娶”條曰:“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由于唐以前的具體立法資料缺乏,這是我們所知的違反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訓所受處罰的最早規定,從中看出處罰還是比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範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

    各離之。

    ”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

    在一個社會風氣并不特别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2.唐代婦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後的封建王朝相比,給人以極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時代。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

    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

    本來兩漢以降,社會規範中關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已經趨嚴,至南北朝,雖有少數民族文化的影響,貞節烈女的事迹還是被大力提倡。

    而唐代前期,這種道德觀念簡直就處在為社會輿論所忽略的境地。

    究其原因,和中華文明此時處在極盛之時,全民族充滿了自信,統治手段空前絕後地寬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鉗制明顯地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