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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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句。

     而在隆慶帝和朱翊釴的設想中,現在的科道和禦史必須要改革,科道将會被并入到通政司,其風聞奏事的權利也将會被收回。

     而禦史,朱翊釴提議,将會加強禦史的職權,不過加強其職權,可不是為了他們這些禦史以後更方便噴人。

     而是要将禦史改造成後世的紀委,其他的官員,将不可再上奏給皇帝彈劾任何官員,而是将這一權利下放給都察院。

     以後的都察院,朱翊釴要求,必須熟讀大明律和将要恢複的大诰,都察院将直接監督大明兩京十三省的各級官員。

     在朱翊釴給隆慶帝的改造規劃中,刑部作為大明的最高刑事部門,全大明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後需備份至刑部,刑部需進行調閱,認為立案不公的,證據不足的将不允立案。

     接着就是分權地方行政長官的職權,将知府,知縣的刑偵職權剝離,讓其重點關注民政民生。

     考察其治理地方的能力,若地方稅賦經濟遲洩不前,将予以警告處分,規定任期為四年一任,每年考察一次,若連續處分兩次,将削籍去職處理。

     而地方的刑偵職務,朱翊釴按照後世的公檢法,将設置按察所,将原本的按察分司并入,将地方衙役并入按察所内管轄。

     按察所将成為大明的公,歸刑部直接領導,都察院為大明的檢察兼紀委,将在各地設都察所,接受官員和百姓的檢舉。

     大理寺将成為大明的法,朱翊釴未來會将大理寺提格為大理院,将大理寺卿從正三品改為正一品。

     在縣府省設立三級大理寺,品級與各地主官同,歸大理院直接領導,大理院作為最高法院,有權重審任何的縣府省三級大理寺宣判的案件。

     并且着重強調涉死刑案件,必須先上報至府級大理寺,由府級大理寺監督之下審判。

     在朱翊釴的計劃中,按察所負責緝捕刑偵立案,歸地方長官管轄,刑部也可直接指揮。

     案件發生之後,按察所負責緝捕罪犯,刑偵證據,再提起訴訟,分别将證據提交給地方的都察所和大理寺。

     都察所審核證據之後,确認無誤後,聯名提起訴訟,大理寺接受訴訟,确定開審日期,宣判之後歸檔上交都察院。

     在此期間,允許罪犯及其家人聘請訟師為其辯護,訟師無權自行查找證據,隻可在按察所提供的證據内尋找漏洞,為罪犯辯護。

     大理寺丞隻可按大明律及大诰内規定法條為審判原則,具體輕重可按所犯之罪斟酌判罰,至審判結束,若罪犯及其家屬不服,可要求提級至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

     若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結果依舊,則需加重予以處罰,十惡不赦之罪不予提級,且不得減輕處罰! 整個審判過程,都察所必須全程在場,監督按察所及大理寺有無違規違法行為,若有,都察所可叫停審判,更換審判人員。

     朱翊釴計劃的這個公檢法系統,将會在同内閣商議之後,優先于北直隸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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